水土保持科普丨33个水土保持方案编制问题及回复(三)
发布时间:2022-05-13 09:39:36 来源:水保网 作者: 人气:
11.开发区统一编报了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开发区内的项目是否还要编水土保持方案?
答:开发区管理机构在开发区“五通一平”之前编制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的情况下,开发区内的项目还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开发区内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是在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的基础上,根据开发区入驻项目的实际情况,对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的细化及责任主体的进一步明确。
12.设置土石方临时周转倒运场地时是否应遵循严禁在对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工业企业、居民点等有重大影响的区域设置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场的规定?
答:《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中的第3.2.5明确规定,严禁在对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工业企业、居民点等有重大影响的区域设置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场。该条为强制性条文,设置永久或临时存放地都必须严格执行。
13.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外新设弃渣场的,新设弃渣场占地面积不足1公顷且最大堆渣高度不高于10米的,是否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送审批部门审批?
答:生产建设单位可先征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纳入验收管理。此种情况下,生产建设单位不需履行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手续。
答: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如果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审批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的具体章节编排及附图附件等,可参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B.1有关规定,同时应当对照65号文相关规定,重点分析说明变更缘由、变更情形、变更的水土保持措施及投资估算等重点内容。
15.城市区域房地产项目在“五通一平”前,在施工场地四周构筑的临时施工围挡是否纳入水土保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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