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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水土保持监测应该怎么做?

发布时间:2022-06-10 09:40:24 来源:水土保持之点滴 作者: 人气:

一、哪些项目需要做水土保持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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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即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办水保〔2020〕161号)。

建设类项目在建设期(含施工准备期)和试运行期应开展监测。建设生产类项目在建设期(含施工准备期)、试运行期和生产运行期均应开展监测(GBT51240-2018)。

 

 二、水土保持监测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四十一条 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监测质量。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2018.07.10)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

1)生产建设项目未依法依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或补充开展的水土保持监测不符合规定的;

2)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弄虚作假或者存在重大技术问题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结论应当为不合格(不通过)。

3.《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

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是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是生产建设单位及时定量掌握水土流失及防治状况、对项目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过程控制的重要基础,也是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跟踪检查、验收核查等监管工作的依据和支撑。

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办水保〔2020〕235号文)

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鼓励开发区管理机构对开发区或开发区一定区域统一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开发区管理机构统一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其监测成果可供区域内项目共享使用,区域内应当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项目可不再单独开展。

 

 

三、水土保持监测什么时候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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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委托具有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能力的单位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水土保持监测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委托。对已开工建设未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应及时委托相关单位开展工作,以免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和“黑名单”。

 

 

四、水土保持监测技术标准及文件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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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SL277-2002);

2)《水土保持遥感监测技术规范》(SL592-2012)

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规程(试行)》,水利部办公厅2015年6月23日以办水保〔2015〕139号文发布;

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价标准》(GBT51240-2018);

5)《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2018.07.10)

6)《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2019年5月31日);

7)《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2019年7月30日)。

8)《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2020年7月28日)

9)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办水保〔2020〕235号文)。

 

 

五、水土保持监测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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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监测实施方案、监测季度报告表、监测年报、监测总结报告,以及现场监测原始记录及相关表格、照片影像等资料。

监测实施方案:在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保监测实施方案的大纲按照《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试行)》;

监测季度报告表:工程建设期间,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底前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季度《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表》;季度报告表格式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价标准》(GBT51240-2018))里规定格式填写;

监测年报:工期3年以上的项目,应每年1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水土保持监测年度报告》,监测年度报告宜与第四季度报告结合上报;

监测总结报告:水土保持监测任务完成后,应于3个月内报送《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监测年报和总结报告大纲按照《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试行)》里规定大纲编写。

其他:水土流失危害事件发生后7日内报送水土流失危害事件报告。

水土保持监测的原始记录及相关表格等均应存档保存,以备核查。

 

六、三色评价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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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三色评价是指监测单位依据扰动土地情况、水土流失状况、防治成效及水土流失危害等监测结果,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情况进行评价,在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中明确“绿黄红”三色评价结论。三色评价结论是生产建设单位落实参建单位责任、控制施工过程水土流失的重要依据,也是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三色评价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得分80分及以上的为“绿”色,60分及以上不足80分的为“黄”色,不足60 分的为“红”色(详见办水保〔2020〕161号文)。

生产建设单位:要根据水土保持监测成果和三色评价结论,不断优化水土保持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对监测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及时组织有关参建单位采取整改措施,有效控制新增水土流失。对监测总结报告三色评价结论为“红”色的,务必整改措施到位并发挥效益后,方可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监管部门:对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三色评价结论为“绿”色的,可不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核查。对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三色评价结论为“黄”色的,应随机抽取不少于20%的项目开展现场检查和验收核查。对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三色评价结论为“红”色的,应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核查。

监测单位:对存在未按时报送监测季报、监测季报不符合规定、作出不实三色评价结论以及监测工作未按有关规定开展等情形的,要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等规定,依法依规追究生产建设单位、监测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列入水土保持“重点关注名单”及“黑名单”,纳入全国及省级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及信用平台。

 

七、信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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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的通知(办水保〔2020〕157号):

生产建设单位:“未批先建”“未批先弃”“未验先投”的;作出不实承诺或者未履行承诺的;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计、监测、监理工作的;水土保持工程、植物、临时措施落实不足50%的;不满足验收标准和条件而通过自主验收的,应当列入水土保持“重点关注名单”。

监测单位:迟于合同规定6个月以上未开展监测工作的;同一项目的监测季报2次未按时提交的;监测季报三色评价和总结报告结论与实际不符的,应当列入水土保持“重点关注名单”。

在“重点关注名单”公开期内再次发生应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情形的,在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及技术成果中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应当列入水土保持“黑名单”。

 

对列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在公开期限内按照联合惩戒备忘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对其从事水土保持活动的,同时可采取以下措施:

1.不得向该市场主体购买服务。

2.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重点监管。

3.纳入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现场核查范围。

4.限制参加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示范工程评选。

5.限制享受水土保持财政资金补助等政府优惠政策。

列入“两单”的市场主体涉及水土保持违法违规问题的,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从重作出行政处罚。

对履行水土保持法定义务记录良好、三年内未被列入“两单”且未被其他部门列入失信名单的市场主体,可享受《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确定的激励或褒扬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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