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科普丨水保方案及变更问题水利部答疑(一)
发布时间:2022-06-21 09:47:20 来源:水土保持之点滴 作者: 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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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您好,我是一名水土保持工作者,根据《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有部分建设单位咨询我,像露天煤矿类的建设生产类项目,当年建设时已经编制过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并且已经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若干年后(超过了当时方案确定的服务期),排土场弃土量和占地面积还不断增加,是否需要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审查依据是什么?由哪级别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谢谢!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对于您提出的“建设生产类项目投产运行若干年后,排土场弃渣量和占地面积不断增加,是否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问题,根据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定,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新增弃渣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目前,我部未对上述项目是否需要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做明确规定。对于具体的建设生产类项目,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份有关具体规定,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和哪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问题。
02
咨询内容
您好,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6]65号)文中第四条规定: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下列重大变更之一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水利部审批。1)表土剥离量减少30%以上的;2)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30%以上的;3)水土保持重要单位工程措施体系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水土保持功能显著降低或者丧失的。
1、上述规定是否指建设项目工程规模、占地等未发生明显变化的基础上,水土保持措施显著降低的(减少30%以上的)需补充或者修改水保方案并审批?理解是否正确?
2、如果一个建设项目因工程规模降低一半及以上,造成工程占地等减少较大,其表土剥离量和植物措施总面积等水土保持措施量显著降低,减少量超过了30%以上,是否需要补充或者修改原水保方案并上报原审批机关进行审批?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第四条的有关规定是指在生产建设项目规模和占地未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表土剥离量和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30%以上,水土保持重要单位工程措施体系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水土保持功能显著降低或丧失的,建设单位需要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因生产建设项目规模减小而引起工程占地减少,导致表土剥离量和植物措施面积减少的部分,不计入变更计算。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项目实际占地范围内,水土保持措施在不计入因占地减少而减少的部分外,仍发生第四条规定的变更之一的,建设单位需要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03
咨询内容
很困惑一个问题:根据第49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废止《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如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水平评价证书是否能够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如没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水平评价证书的单位和人员可以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又如何体现他们是否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现在很多单位和个人没有水土保持专业或类似专业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质量非常差,如何解决?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2015年10月1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明确“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5〕58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水土保持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15〕247号)中也明确要求,我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行政审批涉及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中介服务事项,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您提到的没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水平评价证书的单位,是可以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为提高和确保水土保持方案质量,水利部明确要求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开展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同时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对不符合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要求的项目,坚决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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