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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科普丨水保方案及变更问题水利部答疑(六)

发布时间:2022-07-18 09:34:41 来源:水土保持之点滴 作者: 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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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您好,请问城市市政道路属于开发建设项目吗,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吗?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据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您提到的城市市政道路如果属在发展改革等部门立项(即实行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并且位于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就应当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同时,《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明确了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七种情形。因此,

问题一: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您提到的商用写字楼如果今年才能完成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就应当依法补办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  

问题二: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您提到的商用写字楼如果投入使用已达两年以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不再要求生产建设单位补办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  

问题三:如果您认为所收到的水利部门通知不符合文件精神,可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提请行政复议。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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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请问要是一个建设单位的开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其实是一块,由于资金短缺,分成两次拿的土地,两个土地证,两个发改委批复,土地其实就是一个整块,没有道路相隔,请问可以编制一个方案么?谢谢!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据水土保持法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对应生产建设项目,即一个生产建设项目编制一个水土保持方案。因此,您提到的房地产项目如果立项文件是两个,则需分别对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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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领导,您好!有一建设单位,在2014年获得了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方案批复,计划工期2014年6-10月,但项目一直拖到现在才开工。请问本项目水保方案和批复还能用吗?是否需要重新做水保方案?谢谢!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据水土保持法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您提到的生产建设项目在2014年获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方案批复,计划工期为2014年6—10月,但现在才开工的情况,原水土保持方案和批复有效,不需重新履行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手续。但需要注意的是,您提到的生产建设项目如果在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后发生变更,应当按照《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办水保〔2016〕65号)有关规定履行变更手续。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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