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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科普丨水保方案及变更问题水利部答疑(八)

发布时间:2022-08-01 09:40:12 来源:水土保持之点滴 作者: 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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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请问,在同一个地点,原先为一矿山,并已经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但未进行水土保持监测和验收,目前,另有建设单位在该矿山已经开采完毕的基础上,进行尾矿库的规划和建设(另外的新项目),并要进行水土保持方案的申报工作,经查阅[2007]184号文,只明确分期项目前期未验收后期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不予审批、同一建设主体已建项目水保未验收不予审批,此情,在前个项目未验收、且为另一主体单位的条件下是否可以进行新项目的水保方案申报,如果不可行,是否有文件依据和支撑性文件。谢谢!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按照《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精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不应设置前置审批条件。因此,您所提到的前个项目未验收的情况下,同一主体单位可以进行新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申报。同时,在水土保持方案符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满足水土保持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要求,符合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通过条件的情况下,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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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您好,请问在河道内采砂按规定不需编报水土保持报告书,但河道采砂后将砂石材料堆放于河道河滩地,又未在发改部门进行立项审批,像这类项目是否需编报水土保持报告书?是否按占地面积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谢谢!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按照水土保持法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您提到的河道采砂情况,不需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同时,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五条规定,河道采砂不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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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请问一下贵部,对于5月31日后的“双五”以下项目,是不是不管那一级立项,均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报县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承诺制或者备案制。原先5号文就这样规定,报告表报县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现在还是这样吗?谢谢!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问题一:关于报告表编制。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有关规定,您提到的“双五”以下项目,即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问题二:关于报告表报送。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因此,您提到的报告表应当根据项目的立项情况,按要求报送对应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审批部门审批。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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