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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科普丨水保方案及变更问题水利部答疑(九)

发布时间:2022-08-08 10:05:49 来源:水土保持之点滴 作者: 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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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平原区项目,不属于国家级或省级重点治理区和预防区,且未处于水土流失易发区,是否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如果建设单位要求编制,审批机关是否可以安排审批?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您提到的情况,生产建设项目如不属于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应受理生产建设单位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同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生产建设中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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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生产建设项目的范围是什么?农田水利建设、市政环境整治工程、田间土地整治、荒山绿化、土地复垦等项目需要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吗?有没有政策法规支撑?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据有关规定,需要编报水土保持保持方案的应是生产建设项目,是否属于生产建设项目应根据其在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部门的立项(即审批、核准或备案)情况来确定。因此,您提到的农田水利建设、市政环境整治工程、土地复垦等项目,如果属于该情形,应当依法依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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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您好!对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第三条(一),涉及国家级和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或者重点治理区的具体解释是指“由于建设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后涉及了重点预防和治理区”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还是指只要建设项目位于两区内,其建设地点及规模发生变化就应该补充或者修改方案。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办水保〔2016〕65号)第三条规定,生产建设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涉及国家级和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或者治理区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因此,您提到的两种情况,都应当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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