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交流 > 科普知识

水土保持科普丨水土保持补偿费问题100问(一)

发布时间:2023-04-17 15:31:10 来源:水保网 作者: 人气:

1、咨询问题:我们总公司购买一块土地,由于面积较大,现在 拆成 A、B、C、D、E 五个地块,并成立 5 个独立的子公 司分别进行开发并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五个地块 间施工进度阶梯错开,同步开发,利用时间差相互借 用相邻地块作为临时堆土场,现在五个地块同时来办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请问对于申办手续的地块借用隔壁地块作为临时堆土场算临时占地么?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否要计算该临时堆土场占地面积?如果要计 算临时占地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则一个地块的部分 区域可能重复收取 2~3遍水土保持补偿费,能否扣 除或者减免?

专家答复:根据水土保持法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 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对应生产建设项目,即一个生产建设项目编制一个水 土保持方案。因此,您提到的一个立项项目违规拆分 编制多个水土保持方案的情况,是不符合规定的。同 时,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有关 规定,对于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补 偿费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征占用土地面积指 的是征占用土地的全部面积,包括永久征地和临时占 地,不仅是其中项目施工占用的土地面积。因此,您 提到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足额缴纳水土 保持补偿费。

 

2、咨询问题:尊敬的水利部领导,想咨询一下如下问题:有一生产建设项目属于安置房项目,用于村民安置保障且不对外销售,这种情况是否在水土保持补偿费免征的法定情形之内呢,是否需要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请领导在百忙中帮忙答疑解惑,万分感谢!

专家答复:您好!感谢您的留言。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属于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情形。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等文件,保障性安居工程主要是指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等。针对具体项目,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上一篇:【奋进新征程】二十大报告中的新表述新概括新论断(十五)

下一篇:【历史治水名人】孙叔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