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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科普丨水土保持补偿费问题100问(六)

发布时间:2023-07-11 09:21:24 来源:水保网 作者: 人气:

11、咨询问题: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属于免征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在往期的答疑中也看到部里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明确“保障性安居工程主要是指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等”,但是很多城中村改造项目并未明确是“棚户区改造”,对此有的专家说只要是城改都是指棚户区改造,属于免征情形;有的专家提出必须证明是棚户区的才属于免征情形;也有的专家提出如果城中村改造后用于回迁安置的话则予以免征,如果用于商业住宅的话则不免。对此,希望部里给予明确的界定。

专家答复:一、《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等文件,保障性安居工程主要是指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等。针对具体项目情形,可进一步向立项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咨询。

二、《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三十条明确,办法由财政部商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我部对于有关问题的答复,只是针对具体问题的理解、分析和解释,执行中应当以具体条文作为依据。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相关部门咨询。
 

12、咨询问题:您好,煤矿项目还没有完工验收,在建设期间开采的原煤已销售,该不该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专家答复:《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计征。您提到的情形,在建设期应按照征占用地面积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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